《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05.12.2017  16:03

  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4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定》对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以及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进行了规范。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审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间边界、历史疆界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的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否完整表示;地图内容表示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有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对于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系统,提升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管能力,方便公众申请与查询。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