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意见的公告

10.10.2015  16:50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53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0日

 

浙江省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健全和完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从事文献资源管理、服务与研究、信息咨询、社会教育与推广、现代技术应用与开发、业务管理与辅导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图书资料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图书资料行业提升和事业建设。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满2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三)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者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破格申报馆员资格:

1.市(厅)级一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3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

(二)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在全省有影响的科研或业务项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等。

5.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员,或在省级图情学术团体中担任专业委员,或在市级图情学术团体中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三)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1.国家级二等以上科研或业务项目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2.主持完成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研或业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全国或区域性重大科研或业务项目。

3.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一级刊物发表1篇,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

4.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或在全国性的图书情报学术专业机构中担任专业委员及以上,或在省级图书情报学术专业机构中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5.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国家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年的,须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转(兼)评后聘任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兼)评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要求

1.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的人员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专业技术资格,须分别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B、C级合格成绩。

2.年龄在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的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3.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供相应的免试审核表等材料。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书,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四)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其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相应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能力。

(一)馆员

1.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图书资料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专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掌握岗位所需业务技能。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副研究馆员

1.较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对本学科领域的发展动态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较突出的专业研究成果。

3.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4.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三)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知识和所从事岗位的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精通业务范围内的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

2.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3.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4.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申报者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其中申报高级资格者应具有较强的规划指导、业务协调、综合总结和解决重大、疑难业务问题的能力。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专业范围内能解决常规的业务问题,并参与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1项。

2.在工作中能正确应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结合工作实际,完成2篇业务调研报告。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较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问题,效益良好。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付诸实施,效益良好。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同类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县级以上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一定的教学实绩;或承担本专业教材的编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业务项目或服务案例2项以上,能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重大的业务问题,成效显著。

2.主持制定市(厅)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或业务管理的标准、规范、章程等2项以上,付诸实施,成效显著。

3.主持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在业界达到领先水平,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4.在全省本专业业务培训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本专业教材的编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取得相应学术成果。其中申报副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申报研究馆员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并同时须符合以下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刊物发表2篇。

2.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科研或业务项目。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县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1项。

2.正式发表或出版专业作品累计2万字以上,不包括个人论文集。

3.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4.专业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1次。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2项。

2.正式出版专业著作1部;或编译、点校整理、汇编资料类作品2部。

3.专业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1次;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3次。

4.专业成果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或市(厅)级以上部门、中国图书馆学会及全国性相关专业学术团体颁发的二等以上奖励2次,或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一等奖2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著)均为独著或为第一作者;研究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成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第一完成人。

(二)科研或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系指个人排名列前3位的成员。

(三)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服务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等材料。

(四)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五)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六)“”指设区市。

第十七条  省内高等院校图书馆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按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相应数量的论文、论著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论文送审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需统一参加省高评委组织的专业知识答辩,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部分通过以考代评方式评价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设区市,应参照国家职称考试制度相关规定和本评价条件制定相应的报考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5年11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