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稿

22.10.2014  19:0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招投标 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切实发挥招投标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招投标监管理念,构建全方位立体监管体系。 (一)实施招标项目差别化监管 以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制为核心,对不同投资来源的建设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强化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在市场上起好引导示范作用;赋予国有企业经营性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自主选择权;指导和服务好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民营投资项目实行发包后置备案,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项目,经集体决议并报街道、乡镇同意,可以邀请招标。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健康活泼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建立招投标协作共管机制 建设、检察等部门应加强联动、明确职责,建立完善招投标协作共管机制。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随机、现场监督。 对重大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报检察机关予以重点关注,并邀请其派员出席开、评标会。 (三)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探索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逐步将专家评审结果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形成对建设单位、投标单位、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监督体系。 、优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完善资格审查方式 在国有投资项目中积极 推行资格后审招标,但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详见附件。 国有企业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主确定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二)实现招标程序并联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可以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并联实施,也可以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同时一并发布招标文件,将资格预审与投标准备期并联开展。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的,可以将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出招标文件并联实施。 (三)优化投标文件编制时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适当缩短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公开招标项目不得少于15日,邀请招标项目不得少于10日。若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疑时间前对编标时限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调整。 (四)优化评标办法 1 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将企业的现场履约表现与其招投标得分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奖优罚劣”的作用。 2、体现诚信择优原则,完善现行市场诚信考评制度,将企业信用与招投标挂钩,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有序参与不同层次的市场竞争。 3、积极探索专家评审推荐与招标人自主决定相结合的评定分离制度,积极落实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 三、 规范重点环节行为,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一)规范招标资格条件设置 加大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管力度,招标资格条件的设置不能高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能脱离市场实际;严禁招标人利用提高资质等级、设置明显过高的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规范终止招标程序 除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禁止招标人利用终止招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拟中标人。因招标范围调整、投标人资格条件改变、已发布的招标信息错误等原因,确需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及时告知投标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规范投标单位廉政准入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治理腐败,积极鼓励招标人拒绝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标。项目开、评标前,招标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申请,对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招标人应在招标(或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查询年限及具体做法,并将书面查询材料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查。 (四)规范开标活动,维护良好交易秩序 进一步梳理完善开标流程,厘清各方职责边界,确保项目开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1、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除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收外,招标人不得代替评标委员会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处理。 2、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对招标人开标现场作出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3、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为项目正常开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好交易场所秩序。 4、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开标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及时处置开评标活动的异常情况,定期检查交易机构的开评标场所和设施保障到位情况(包括见证等服务工作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开评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作出后续处理。 5、检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开评标现场的视频系统,加强开、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 (五)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以项目评标环节为切入点,引入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公开力度,构建更加公开透明的招投标环境。严禁招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人员发表干扰或误导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的言论。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对明知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明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的,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市场有序规范。 (一)强化招标各方主体责任追究 研究建立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方主体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代理机构的监管执法力度 对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故意抬高或压低最高投标限价、评标过程中干扰或误导评标专家、泄露有关名单(投标文件)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操纵招投标结果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严肃查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暂停该项目代理机构3-12个月参与我市代理项目的比选资格、暂停该项目组代理人员6-24个月从事我市招标项目的代理从业资格,对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在我市建筑行业的从业执格。 (三)加强对专家的责任追究。 结合专家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标记录、是否存在投诉异议等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清退或补充(对参与串标等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在我市建筑行业6-24个月的从业执格);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涉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项目招标全过程监督 检察机关对开标、评标活动以及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进行观察监督。对在项目招投标观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告知函》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暂停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能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可在纠正后重新启动招标投标活动;对不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六、加强项目标后监管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落实工程质量与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制,确保工期进度。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招标人应建立完善的标后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并及时将中标人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 本意见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二O一四年 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