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针对农村土地制定档案管理办法
《办法》共22条,不分章节。包括总的原则、组织管理、整理归档、检查移交和保管、开发利用、奖励处罚和附则。其中规定了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和集中保管。另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是党中央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承包地确权档案是这一重大决策的历史记录。做好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维护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是确保承包地确权工作质量、巩固承包地确权成果的重要保证。作为承包地确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对于维护现有农业经营体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调处承包地经营权纠纷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一项组织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2011年,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2014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承包地确权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明确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整理、管理和使用。
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档案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档案工作缺乏一个提纲挈领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档案工作起步过于庞杂。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档案作为承包地确权工作的成果依据,管理水平低、保管条件差、资金人员不到位、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方向不明确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定,应制定《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
2010年9月,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土地承包档案的工作原则、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2011年,农业部和国家档案局又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相关单位多次到山东、四川、海南、江西和湖南等省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的档案管理利用情况。2014年3月,山东省济宁全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专题工作会议后,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入新阶段。同时,各试点省、区、市也对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其中安徽、山东和江西都制发了本省域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办法、整理规则和加强意见,部分市、县也都根据本地试点实际制定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使档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为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了基础。2014年9月,国家档案局、农业部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1个多月广泛征求农业、档案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并经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政策法规司和农业部相关司局的修改,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