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18.01.2016  21:07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科学划转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协作配合,提升国土资源执法效能,日前,省编委办会同我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编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了划转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事项。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领域适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主要是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现阶段主要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违法转让房地产(含开发项目)、破坏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表土剥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上的违法用地、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等行政执法事项,共24项。
      二是界定了国土资源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 以清单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助配合职责分工,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并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对各自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严格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包括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现、核查制止、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移送。

   三是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落实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监督检查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和重点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设立派出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有关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权。基层国土资源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基层多头交叉执法和执法盲点空白问题。(厅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