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布国内首部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网购陷阱”也越来越多。据《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显示,2014年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共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
网购出现问题怎么办?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日前谈及网购假货问题时曾说,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要负责。
3月11日,杭州出台了国内首部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为网购维权保驾护航。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平台应对商品进行审查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从事经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主体资格信息,而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种行为都不能做
《办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下列8种活动: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其他网站、网店、应用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团购商品要审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组织团购活动的,应当对团购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团购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予记录。
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团购商品和服务的准入规范,建立包含库存、发货、售后服务、价格等内容的团购活动规则。
组织团购活动,未对提供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记录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有偿搜索要进行标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搜索、排名服务的,应当对有偿搜索、排名结果进行区分并予标记,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促销信息不得任意变更
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促销的,发布的促销信息应当明示促销方式、规则、期限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
促销活动未包括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促销期间,不得任意变更促销信息;促销商品售完时,应当即时明示。
发布促销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误导消费者,或者在促销期间任意变更促销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骚扰消费者最高罚2万
以往,在网购后给出差评,许多人会遭遇店主骚扰。《办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自营商品和其他商品应进行区分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并予标记。
未对自营商品、服务部分,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别、标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关门”要提前3个月公示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个月前,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平台内网络用户。
终止平台服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争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者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站编辑 陈洪凯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