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团费交给导游了 旅行社:没有收到钱
客户说1.3万元旅行费早已交给了导游,但旅行社却坚称没有收到,这事最终闹上了法庭。这笔蹊跷的团费到底去了哪里?昨天,宁波海曙法院开审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这也是宁波市旅游局和海曙法院共同设立的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开审的第一起案件。
2014年11月,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现了一条韩国旅游的信息,这条信息的发布人是导游何某。李女士和几个朋友正好想去韩国,于是,一番咨询后,她通过何某报名了原告组织的这次韩国游。同年11月22日,她将4个人的团费1.3万余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何某,同时交给何某的还有4人的护照。何某出具了一份收条。
出发前一天,李女士接到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电话,提醒一些注意事项。2014年11月30日,李女士等人自行赶到宁波机场,在机场签下了旅游合同。
李女士没想到,行程结束2个月后,她开始接到旅行社要求支付旅行费的电话,之后还收到了律师函。
昨天,此案在海曙法院第一次开庭。李女士坚称自己已给了旅行费,并提供了何某当初开具的收条。但旅行社方面却表示没收到过这笔费用,何某确实提到过会给公司财务一张汇款底单,但旅行社后来核实发现没有收到过这笔钱。
何某的代理人则表示,何某是在扣除提成之后,把钱当面交给了旅行社的计调员。按照正常情况,在游客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旅行社是不可能替游客办理签证、购买机票、预订酒店的。
昨天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事实为由提出撤诉。
法官说法:
海曙法院副院长张丹丹介绍,近年来,旅游纠纷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关系复杂化、主体群体化、金额上升化等特点,同时随着旅游者维权的意识和要求不断提高,起诉到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以及旅游行政部门受理的旅游投诉均呈持续增长态势。
今年2月,最高法院和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审判和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解决旅游纠纷。
根据文件精神,宁波市旅游局与海曙法院协商对接,决定在海曙区率先开展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建设,通过“行政调解+巡回法庭”联动调处机制,使旅游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人民法院的诉讼得到有机衔接,形成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旅游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