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优惠背后的陷井
团购如今已经成了一种消费时尚,小到零食水果,大到房子汽车,团购让消费者享受到了不少优惠。在买房团购中,购房者一般需缴纳一定团购费用,从而获得买房时总价折扣的优惠资格。但如果开发商玩弄文字游戏,团购优惠价格和购房者的理解出现分歧,极易产生消费纠纷。
近日,上海王女士反映其在嘉兴秀洲高照街道某个楼盘的购房活动中,销售人员宣传开发商正在搞团购优惠,“付六万立减十万”,她签订了定金合同,还在一份《团购活动确认书》上签字,并当即支付了2万元定金。等到正式签约时,销售人员告知王女士若要购房要在原来房屋价格57万元之外,再支付6万元的所谓团购费。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王女士拨打了市长电话,寻求帮助解决。
秀洲区消协高照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掌握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房产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次团购活动是开发商和上海的一家房产中介机构联合举办促销活动,开发商与投诉人王女士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和《团购活动确认书》,在《团购活动确认书》上明确写有“团购费为人民币60000元,该款项于签订《浙江省商品房出售合同》当天支付”,定金合同写明的房屋总价57万元应为优惠后的价格。而王女士认为:在《定金合同》中已经写明了房屋的单价和总价,《团购活动确认书》写明“付六万立减十万”,应该是支付了6万元团购费后,在原价57万元的基础上优惠4万元,房屋实际购买价格为53万元,现要在原来房屋价格57万元之外,再支付6万元的团购费,她不接受,所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退回2万元定金。高照分会工作人员听取双方的意见,察看了定金合同和《团购活动确认书》,工作人员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应该明码标价,合同上已经写明了房屋单价和总价,就要遵照约定的价格来执行。《团购活动确认书》的“付六万立减十万”应为房屋原价基础上的价格优惠的促销活动,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要遵守契约。该确认书上只有购房者的签名和指纹,并没有开发商或这家房产中介机构的公章或签字,一方的主体资格不明确,也是一个重大缺失。最终在高照分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在约定时间内退回给王女士2万元定金。
团购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双方双赢的营销模式,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消费者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但开发商在举行团购促销活动时,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打着团购的幌子多收取费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作为消费者,在参与买房团购时不要冲动,要谨慎,不轻信开发商宣传,避免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