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家档案馆发展添保障

24.11.2014  15:49
10月27日,四川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7日省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档案地方政府规章,其颁布实施是四川省档案法制建设的新里程碑,进一步完善了四川档案地方法规体系,为全省国家档案馆发展增添了法制保障,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档案法制环境,推动和规范国家档案馆管理,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的独特作用,为社会、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服务,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办法》从档案馆更好地服务于四川省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大局出发,立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国家档案馆管理机制,解决档案馆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难题,总结档案馆工作实践经验,大胆创新,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

规定了监管范围。《办法》第2条根据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现状及我省现有各类档案馆的实际,明确“国家档案馆”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将保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且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各级城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馆、国土资源档案馆和科技成果档案馆等纳入规范范围;同时,第41条规定“保存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其他各级各类档案馆参照本办法执行”,适用和参照范围的规定,有利于对国有档案实施更有效的监管,便于实现档案资源的共享,最大程度满足社会对档案的利用需求。

固化了国家档案馆功能定位。《办法》第3条、第20条将档案馆“五位一体”功能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档案馆功能建设、完善和发挥。

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与保护规范。国家档案馆的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档案馆功能实现的前提。《办法》第7条和第8条从规划、用地、设计规范等对国家档案馆的建设作了具体规定;第24条强化了对国家档案馆用地、馆舍、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源的保护;第36条对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调了国家档案馆馆藏资源的收集。档案资源建设是实现档案馆功能的根本保证。《办法》第9条和第10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法定义务;第11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做了专门规定,并在第39条明确了重大活动的范围;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向社会征集和抢救保护重要、珍贵档案等措施。第13条鼓励多种形式实现各类档案资源的整合。

完善了国家档案资源的保存与保护制度。一是强化档案安全与应急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要求国家档案馆建立专业保管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内容。《办法》第18条至第21条分别对建设全省国家档案馆数字档案资源共享平台、数字档案馆、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备份保管做了具体规定。三是加强馆际合作、扩展档案资源共享范围。《办法》第22条规定国家档案馆应当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加强合作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强化了国家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职能。为了开放和利用馆藏资源,充分发挥国家档案馆服务社会经济和民生相关的公共职能,《办法》第25条至第30条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资源的具体程序和范围等内容。为方便公众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民生档案的服务方式,第31条明确:对公民利用记载有关本人婚姻登记、学籍、工龄、获奖荣誉、房产等未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提供便利。第34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之间可以开展婚姻证明、房产权属、社会保险等与民生相关的档案的异地查档和跨馆服务,逐步以数字化档案等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实现档案信息的远程利用。突出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是《办法》的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