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全省法院档案工作规定》
23.03.2015 18:24
本文来源: 档案局
《规定》共9章52条,对法院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档案保管与统计、档案编研与利用、档案销毁与移交、信息化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指出,法院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法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档案工作经费及设备保障力度,使档案工作与法院整体工作同步发展。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全方位为审判工作和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同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定》强调,经鉴定后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扫描备份。各级法院应当将数字档案室、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本院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统筹安排,推进档案收集、整理、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实现全省档案数据资源的共享。
《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四川省法院档案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法院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的档案工作体系提供了机制保证。
本文来源: 档案局
23.03.2015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