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装修被停电 租赁期满遭解约

28.02.2015  10:29
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停电损失   蒋某经营一家品牌服装店,经多方走访看中了某商场内的一个店铺。2012年10月,蒋某与商场协商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蒋某租赁商场指定店铺一间,年租赁费15万元,租期1年。
  2012年11月,蒋某搬入店铺装修,因门面装修问题与商场发生矛盾,之后商场对蒋某的店铺采取了停电措施,虽然后来商场恢复了供电,但蒋某心中一直不舒服。2013年11月,租赁合同到期,商场向蒋某提出续约,未得到蒋某答复。蒋某认为,商场对其店铺停电,致使店铺长时间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应该赔偿相应损失,因此也一直未搬离商场。2014年1月,商场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蒋某搬离承租房屋,并支付租赁费。
  近日,余姚法院判决蒋某与商场租赁关系解除,尽快办理交接手续,蒋某的损失与商场的租赁费分别计算后互相抵扣。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蒋某与商场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11月到期,自2013年12月起,双方的租赁关系即是不定期租赁,商场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商场无故停止供电给蒋某造成影响,虽然此后商场恢复供电,但因此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商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