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为外资创造更稳定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21.01.2015  17:52

  商务部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称,该法案将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孙继文表示,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奠定了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
  孙继文指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他指出,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孙继文说。
  孙继文指出,草案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审批,重新构建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
  孙继文介绍,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下,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以外充分开放,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享有不低于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孙继文表示,强化政府在投资促进方面的职能,是当前世界各国外资立法和政策的一个新趋势。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际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提升国际投资促进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权益保护;强化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孙继文称,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并纳入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孙继文强调,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作为主要规范对象。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统一适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不再区分企业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无论外国投资者设立何种类型的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在中国投资,原则上均适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推动形成一部既符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又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发展要求的外国投资基础性法律,为外国投资创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环境。”孙继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