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出口统计制度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09.01.2018  22:06

为建立品牌产品出口统计制度,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9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新增“品牌类型”和“出口享惠情况”  两项必填项目,标志着品牌出口统计制度开始实施。

根据公告,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即:(九)品牌类型。品牌类型为必填项目。可选择“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如实填报。其中,“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外贸品牌建设是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和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战略举措,建立品牌出口海关统计制度是外贸品牌建设的一项重点基础性工作。要建设,先摸底。海关数据覆盖面广,而且数据源稳定可靠、时效性强,此次增加品牌必填项目,旨在通过海关品牌出口统计数据,建立有效的品牌出口统计制度,摸清品牌出口的基本情况。

      据了解,自2015年起,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已着手研究和推动海关报关单格式改革,探索建立品牌出口海关统计制度,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来的努力,使此项制度得以顺利地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供稿:对外贸易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