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5060526 传真: 0571-8506052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局(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7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要加大调剂力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赤字情况、历年基金结余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