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意见》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
《意见》指出,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并遵循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划分事权、清理整合规范、市场调节为主、规范资金管理等五条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九条具体措施。一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形成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三是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逐步改变以收定支专项,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经费;严格控制新设专项,明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对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严格资金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监控。五是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坚决取消“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六是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主动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做好绩效评价;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统筹力度。七是调整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划清中央基建投资专项和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着力优化中央基建投资专项支出结构。八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比照中央做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九是加快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尽快研究制定转移支付条例,条件成熟时推动上升为法律;相关文件中涉及转移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意见》强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国法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