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做代言人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今起实施
今天,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将正式实施。对此,浙江省工商局昨日发布六条警示,有针对性地将当前广告发布方面集中违反新《广告法》的情况进行了归类和梳理,包括关于明星为药品代言、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广告数据、赠品说明、违法广告处罚措施等。并据此提醒广告发布者,今后做广告要更加谨慎。
今年8月份,相关部门监测发现,目前国内有22则医药类广告仍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比如“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中使用“郎平”作为广告代言人,“汤臣倍健”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姚明”作为广告代言人;“海昌隐形眼镜”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蔡依林”作为广告代言人等。新《广告法》明确,禁止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也就是说,今后以上三类广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荐。
检测还发现,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如电视上反复播放的“途牛旅游网”和“小天才电话手表”的广告,就是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代言。而根据新规,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
而目前很多广告中常见的数据,以后也不能随意用了。新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
此外,附带赠品也要说清楚。现实中,许多赠品广告看上去很美,但赠品到手却很雷。比如说电视机买一赠一,结果到手是一个电风扇,还有各种“神秘好礼”“特大惊喜”……今后,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品时,要明确赠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服务等,在播出或刊登广告时,也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今后,凡是以养生栏目、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医药保健广告的,将一律禁止。
新法还对违法广告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200万元的罚款。而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20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遭遇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一系列处罚。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李秀秀 通讯员 沈雁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