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不见官”渐成历史
13.11.2014 12:07
本文来源: 法院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将于明年5月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大修”前,浙江法院为了让“民告官”更畅通,已推行了不少创新的做法,不仅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还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所吸收。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省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管辖制度改革,让“县法院审得了县政府”
“审理难”,是行政诉讼的“三难”之一。之所以难,是因为行政案件一般是属地管辖,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件成了“烫手山芋”,法官不敢判。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2种方式。
省高院行政一庭庭长蒋中东介绍,实际上浙江法院为解决行政审判的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问题,早在新法颁布前,就已经推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台州地区从2003年起,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即将部分以县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为基层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条件。”
2007年起,丽水地区试行相对集中管辖,将当地9个基层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到3个法院管辖。今年6月,湖州地区也将当地2区3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德清法院管辖。
“这些举措不断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真正使‘县法院审得了县政府’。”蒋中东说,最高法院200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吸收了台州经验,2013年下发通知推广丽水做法。
行政首长出庭,一改“告官不见官”
2013年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7664件,其中今年1至10月收案4057件,同比上升30%;已审结一审案件7082件。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告官不见官”是普遍面临的尴尬,不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
但在浙江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此举起源于温州鹿城。2003年,鹿城法院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此后,全省各地都陆续建立了这一制度。
2011年底,省高院会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在省级层面出台统一规定。2012年,省高院又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据统计,2013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90件,占全部开庭审理案件的近20%。前不久,杭州上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诉浙江省公安厅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公安厅副厅长王海仁到庭,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当庭作出解释。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省高院行政二庭庭长危辉星进一步解释,“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甚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司法建议。”
维护合法权益,监督行使裁量权
昨天,蒋中东在介绍我省行政诉讼情况时,李某状告乐清市公安局的案例被多次提及。
李某是乐清市大荆镇油岙村村民,因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索要无果,与村干部发生争执。期间,李某踹了村会议室大门一脚,导致门锁松动,不能正常关闭。李某因此被警方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乐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过罚失当,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的原告多系社会困难群体,如失地农民、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的被征收(拆迁)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中的下岗职工、受伤职工与农民工等。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就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司法救济,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蒋中东说,上述乐清的案例就是贯彻了这一精神。
蒋中东认为,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许多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甚至滥用职权,往往导致当事人对行政行为难以认同,社会效果也不佳。”
为了有效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温州市政府2010年在全国率先出台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年,温州市纪委、监察局据此对行政机关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12名工作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社会反响十分强烈。
近年来,衢州、杭州也相继出台了这项制度。
本文来源: 法院
13.11.2014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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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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