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14.09.2018  16:27

日前,云南省委省政府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努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中国最美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云南省明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国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二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经认定造成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云南省要求,除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涉及耕地、矿产等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外,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森林、林地及其管理的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云南省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有关合理费用。省政府指定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