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隐患致4名租客死于火灾

06.01.2016  11:45

  出租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可身为房东的赵某却置若罔闻,最终酿成悲剧———住在出租房里的两对夫妻在火灾中罹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
  昨天,赵某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在瑞安法院受审。
  去年6月6日晚上11点多,瑞安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塘下镇陈宅村塘下中街140号有一栋5层楼的房屋着火。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消防、派出所等相关警力赶赴现场。虽然经过奋力扑救,火势得以控制,但造成租住在三楼、四楼的两对夫妻死亡。
  这栋五层楼房的主人便是53岁的赵某,2012年以来,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以及住宿。“一楼和二楼分别被租去做家电生意和面条加工,三楼到五楼则是租给卖百货用品的‘阿洪’。”赵某说。“阿洪”的父母潘某夫妇住在三楼前间,员工周某夫妇住在四楼后间,四人均在火灾中遇难。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14年12月,塘下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百日攻坚活动,工作人员在消防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的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并向赵某发放《消防安全隐患督改单》,但赵某并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赵某说,“曾买了1个灭火器放在1楼,后来就没有买其他的消防设备了。对于收到的督改单,当时并未引起重视,自己不太懂,也没有仔细看。
  《火灾事故认定书》指出,起火点是一楼东半间面食生产销售店西南角,饺子皮机上方悬挂的壁扇处,起火原因是壁扇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赵某说,“为了面条加工便利,一楼租客曾拿我的身份证明去把电线重新改搭了一下。一楼的风扇都是租客自己安装的,一共有两只,一只是壁扇,一只是大的落地风扇,用来吹面条的,把新做的热面条吹干。
  租客表示,赵某偶尔过来的时候,有跟他们提过,要注意用电安全,抽烟也要注意,因为地板是木质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9条之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