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同一银行借记卡不超4张

23.09.2016  23:08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等六部门今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明确,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今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通告要求,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

  通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