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构建法律顾问新模式 谋求依法行政新跨越
2014年底,合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合肥市从2004年9月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来,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至今,累计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各类涉法事务服务835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486件,处理市直部门重大涉法事务148件,提供法律意见书130件,参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及合同审查修改228次。
虽然合肥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市本级法律服务大平台模式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法律服务需求;二是经费不足制约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三是基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待规范。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也是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特别是政府法律服务大平台建立以来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举措。
一、确立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普遍建立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整合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执业律师为主的外聘法律顾问队伍,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开发园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100%,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居延伸。
二、重构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明确选聘条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并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条件。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有政府采购和协商推荐两种,各地各部门可自行选择。二是制定采购法律服务程序。对政府采购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案件及专项事务采购法律服务的具体程序,专门制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做出详细规定。三是分类提供服务。明确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15个部门为首批需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其重大涉法事务,如遇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代理、重大专项法律事务实行单项采购法律服务。
三、统一采购法律服务
一是建立法律服务资源库。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通过采购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建立法律服务资源库,有效期为3年。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需满足依法设立时间满5年、具有15名以上执业律师、近3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等条件。二是常年采购法律服务。市政府工作部门从法律服务资源库中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由市政府工作部门与拟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在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协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同类同标准审核确定。三是单项采购法律服务。单项采购法律服务从进入法律服务资源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服务费用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费用标准执行。
四、厘清职责要求
一是梳理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采购法律服务的监督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变更、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在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二是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议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等。三是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要求。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遵守《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经费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筹安排本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聘请法律顾问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二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受聘律师事务所期间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采购法律服务的参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备案,真正实现对法律顾问的动态管理。三是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