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24.12.2014  12:4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近日,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肥市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合肥市市直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报至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申请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后,由市直部门按文件制发程序印发,并在合肥市市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统一公布。《通知》还同时明确,凡未实行“三统一”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未按规定落实“三统一”制度的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具体落实了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关于“将全部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从源头上加快推进合肥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