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中药后月经失调起诉索赔

23.03.2015  12:29
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被驳回   张某在仙居城关开设了一个中草药收购点,同时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尽管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来找他看病的人却不少。
  2011年下半年,47岁的赵女士因母亲病故心情悲痛,身体疲劳,想吃点中药补补身,便到张某处就诊,并遵张某的嘱咐,陆续服用了30多剂中药。
  但服药一个多月后,赵女士却发现自己停经了,身体也出现不适。赵女士先后到仙居、杭州等地医院治疗,均被诊断为月经失调。赵女士怀疑,停经是张某滥用药物导致,遂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了张某。2011年12月,有关部门对张某非法诊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认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需以鉴定结果为依据。
  2012年1月,赵女士拿着在张某处就诊的“中草药处方”,向台州市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的非法诊治与赵女士的月经失调无直接因果关系,也未能对其病情起到治疗作用。之后,赵女士再次向有关部门投诉鉴定弄虚作假,医学会医鉴办作出答复:鉴定过程合法。
  2014年9月,赵女士起诉到仙居法院,认为她的病医治数年无好转,对她的身心造成了重大伤害,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元。
  张某辩称,根据B超显示,赵女士到他处就诊时,卵巢功能已减退,且她在多家医院就诊并服用中药也未起效,因此其损失与自己无关。
  近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 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赵女士主张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应提供其损害与张某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张女士提供的用以证明张某侵权的“中草药处方”,经鉴定与其病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能证明是该药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