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司法厅制定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050504,传真:0571-85119408
电子邮箱:gzglc.sft @zj.gov.cn 或通过QQ中“各市公证管理群”反馈。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1月23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裁量幅度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初次行为,且情节较轻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诋毁两次,或支付回扣、佣金2千元以下,或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诋毁三次以上,或支付回扣、佣金2千元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同上 | 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两次违反,且情节较重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三次以上违反 ,且情节严重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行为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同上 | 尚未出具公证书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
出具3件以下公证书,或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出具4件以上公证书,或时间超过3个月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处五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报酬在2千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报酬在2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且情节较重,或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报酬在1万元以上,或责令仍不改正的,或时间超过3个月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同上 | 初次违反,情节较轻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1千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办证2件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办证3件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同上 | 其他情形 | 参照执行 |
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2次以下违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初次违反,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3次以上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构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因审查严导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业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多次或故意违反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构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侵占金额在2千元以下、或者挪用金额在5千元以下、或者盗窃金额在5百元以下,或危害后果较小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侵占金额在2千元~5千元、或者挪用金额在5千元~1万5千元、或者盗窃金额在5百元~1千元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侵占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挪用金额在1万5千元以上、或者盗窃金额在1千元以上,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构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件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件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件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构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1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保密措施不力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七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泄露国家秘密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并处二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并处1万元罚款,停止执业十二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构成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1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同上 | 其他情形 | 参照执行 |
13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移送省司法厅处理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