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23.11.2015  10:06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关于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

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公布。现将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试人员自行下载成绩通知单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1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如对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12月5日前),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能再次核查。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一)应试人员达到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5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见市司法局网站有关公告)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但应确保已取得由所在学校出具的2016年本科毕业的格式证明,已备2016年毕业后申领法律职业资格时提交。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在网上如实填写《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表和报名表均在现场审核时由市司法局打印),本人应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与本人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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