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确认程序 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新模式,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6月,我院承担了浙江省委政法委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建设“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项目的试点任务。我院以改革思路和创新举措,通过前期调研、座谈、会商等形式,专门与江山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意见》,给各类调解组织“壮胆撑腰”,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派出法庭负责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受理审查,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质量,提高司法确认工作效率;做好内部协调,保障司法确认工作受理渠道畅通,对调解协议及时审查。
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协议和行业调解协议等司法确认工作的统一协调与统筹实施;组织开展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宣传培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债权。
明确审理规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既可以由协议双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委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或属地司法所,向法院提出申请,需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确定专门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官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当面询问;疑难复杂案件可组织当事人属地司法所和出具调解协议的调委会负责人到场,对案件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明确错误救济。法院作出的确认决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确认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撤销确认决定书;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司法确认撤销案件由法院审监庭办理,原承办法官应当回避。确认决定被撤销后,对依据确认决定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回转。
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又快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官的欢迎和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