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司法局出台审批细则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水平
近日,绍兴市司法局出台《绍兴市社区矫正相关事项审核审批细则》,该《细则》立足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中的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审核审批程序,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全面梳理社区矫正审批事项。 《细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等规定,梳理出了14项需要审核审批的社区矫正事项,即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免除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管理等级调整、表扬、警告、期满解除社区矫正、提请减刑、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
二是建立立案审批制度。 司法所在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前,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立案审批,立案由分管副局长签字审批。通过这一程序设置,有利于深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事项审批的监督机制,降低基层执法风险,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规范集体合议(评议审核)的内容和程序。 《细则》要求司法局及司法所在进行集体合议(评议审核)时,应当对是否具有管辖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和客观性、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奖惩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等内容进行合议(评议审核)。集体合议(评议审核)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评议审核)意见为最终合议(评议审核)结论。
四是建立一把手签批制度。 《细则》规定,市、县两级司法局在办理提请减刑、提请撤销缓刑、提请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社区矫正重大奖惩事项时,应当由一把手最终签批。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明确和强化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重大职责和使命,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力度,明确一把手承担的重大职责,促使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