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司罚决字〔2016〕7号)

23.09.2016  23:38

 

浙江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司罚决字〔2016〕7号

 

当事人:潘丽萍,女,汉族,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3X X X X,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711990609,住X X X X。

本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对潘丽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潘丽萍于2015年9月29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2016年5月30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定潘丽萍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一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吊销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潘丽萍律师执业证的报告》;(2)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3)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281号”《确定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4)本机关对潘丽萍的《调查(询问)笔录》;(5)慈溪市司法局《情况说明》;(6)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7)潘丽萍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职业信息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潘丽萍因故意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本机关告知,潘丽萍不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潘丽萍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0711990609,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注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1日

抄送:宁波市司法局,慈溪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宁波市律师协会,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