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贯彻落实利益回避制度查处5起10人
台州贯彻落实利益回避制度查处5起10人
3月份,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纪委在调查中发现,一名法医在一起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中,与事故伤者通话30多次,违反了台州市公安机关利益回避相关规定,作出对其督察记分10分的处罚。
这名法医鉴定的伤情结果虽经省公安厅复核,结论准确,但因他与事故伤者频繁联络,涉嫌非正常交往,为避免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还是对他以违规论处。
台州公安机关推出的利益回避制度,是“阳光警务”建设的一项有益探索。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5 起违反利益回避制度事件,对7名工作人员予以处理,其中辞退3人、督察通报批评1人、督察记分3人。
问题导向,用法治思维创新反腐制度
2月2日,台州市公安局出台《台州市公安机关利益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全市公安民警、职工、协辅警、边防消防官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于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主动进行回避。
台州市公安局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的思维,针对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利益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扩大利益回避范围,把民警个人利益和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隔离开,促进廉洁勤政。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台州市委常委、公安局长蒋珍明认为,《台州市公安机关利益回避暂行办法》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之必须,为预防台州公安机关腐败而筑起的一道“防火墙”,为防止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而拉起的一道“警戒线”。从另一种角度来说,其实也是对公安民警的保护。
明确底线,阻断以权谋私的通道
这个“笼”里究竟装了些什么?针对可能影响社会公正的各种风险因素,利益回避制度从公安民警的履职、从业、交往、斡旋等4个方面提出了23项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底线。
在履职、从业方面进行一系列限制,着力避免私人利益对公务公正性的干扰。要求公安民警在办理案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回避,在履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主动申请回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与自身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益关系,依职权决定回避。依照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任职的,不得领取薪酬或取得其他收入、股权等。
办法规定,对公安民警及近亲属等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也采取利益回避。制度要求,公安民警不得通过公安职能的行使,为本人和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非法谋取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承包、租赁、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警本人和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从事易发涉黄、涉赌、涉毒、涉黑的行业;不得与案(事)件当事人、其他管理对象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有非正常交往,严禁向其推销保险、承揽工程,严禁相互之间有借款、担保等行为。
针对群众办事习惯找关系讲人情等不良风气,利益回避制度对民警的社会交往和人际交往进行规范,规定公安民警不得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说人情、打招呼干扰正常办案,影响案(事)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不得通过向其他国家机关人员请托、说情,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禁止公安民警及其特定关系人搞权钱交易、说人情、打招呼。否则,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严实律警,实现刚性管理
为保证回避制度的有力推行,台州市公安机关建立民警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库,对民警基本信息登记、岗位职权进行梳理,进行归档管理,全面采集每个民警的社会关系、亲属从业、家庭资产等信息,通过填写《公安民警及特定关系人从业回避报告表》、《民警干预登记表》、《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表》等8种利益冲突回避信息表进行登记,做到及时发现回避事项,及时督促,及时纠正。
对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采取了调整等利益回避措施。三门县公安局在排查中,发现一位民警的特定关系人参与办汽校,就及时将他调离交警岗位。天台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发现一民警在查办案件中与案件报警人有非正常接触嫌疑,由组织出面进行了干预,变更了办案人员,有效进行利益回避。
公安民警利益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违反利益回避制度规定的,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和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台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应中华介绍,台州公安机关的利益回避制度主要具有4个方面的特色。一是参照了西方国家经验,集我国相关利益回避工作之大成,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制度的适用范围从领导干部扩大到普通民警、职工、协辅警、边防消防官兵。二是包含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内容,具有内涵的多样性。三是除了日常工作之外,还将民警的交往和斡旋进行了规范,具有外延的广泛性。四是从履职、从业、交往、斡旋等方面提出相关禁止性规定,具有分类的独创性。
另外,这个制度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比如,针对台州建筑行业突出问题,规定公安民警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业等。
路桥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