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新修订物业退出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10.03.2015 18:03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前阶段,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修订了《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物业服务与市民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也较高。该办法实施后,具体问题将按此内容进行管理监督。此后,物业要按步骤规范退出。若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在服务期内,物业不能“任性”退出,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如果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在9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使合同期满,物业也不能随意撤离。若双方不再续约,应当在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同时,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前,业主应按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原物业企业在物业项目服务移交30日前,与新物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的则不能退出:
物业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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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0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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