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出台实施意见服务小微企业“金改”
02.06.2015 12:05
本文来源: 法院
台州是浙江民营经济的发祥地之一。2013年,浙江省政府明确在台州市建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据了解,2014年,该市应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达1.42万余家,这些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等难题。
“保护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并非片面保护金融机构或小微企业的单方利益,而是通过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金融法律制度、提高资金流转效率,从而维护有效、健康的金融秩序。因此要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规律,把保护合法融资关系与规范金融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相统一,以法治化、市场化为指引来完善相关的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率。”台州市中院院长王中毅告诉记者。
《意见》主要有20条具体举措,包括强化审执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平台;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拓展司法服务职能,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提供助力等四个方面。
《意见》要求,在审理企业借贷、金融借款、典当等各类融资纠纷案件中,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中小投资者以农房、林权、滩涂使用权、商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营运证、捕捞证等财产权属作为企业融资的担保物,进一步扩大有效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于农房抵押、住房按揭、商铺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一些新型担保方式,及其他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金融创新,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可依法确认其效力。
本文来源: 法院
02.06.201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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