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为赌博网站兑换游戏币

14.11.2014  11:58
被定“开设赌场罪” 3个95后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从事赌博游戏币兑换服务,虽然他们只拿到微薄工资,但仍因开设赌场获罪。近日,经检察机关起诉,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杨某管制1年,王某、童某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故被免予处罚,3人违法所得67000元予以追缴。
  案情:2012年,王家兄妹(另案处理)在台州路桥某小区内开设工作室,通过网络游戏赌博赚钱。他们先后雇了杨某、王某、童某为操盘手,从事赌博网站虚拟游戏币兑换服务。
  杨某等人在一些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向参赌玩家明示买卖虚拟游戏币和联系电话,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为了广开财路,他们24小时QQ在线,与玩家建立长期的网上交易。玩家赌赢了,可以将游戏币卖给他们换钱,输了则再向他们购买游戏币。
  在本案中,玩家基本上都是输家,有的甚至输了几十万。但至去年10月案发,工作室却获利24万元,杨某、王某、童某分别拿到工资2.5万元、2.4万元、1.8万元。这3个95后明知这个营生非法,但不知会涉罪,案发后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评析:近年来,网络赌博迅速蔓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中,杨某等三人被为网络赌博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的银子商雇佣为操盘手,结果陷入开设赌场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