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0余万 银行行长获刑
20.05.2015 10:23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陈某先后担任深圳发展银行杭州某支行信贷员、副行长及平安银行杭州某支行副行长、行长。在此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9家企业的贿赂共计现金544万元,并在贷款事务上为他人谋利。
诸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收受贿赂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曾退回34万元赃款,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法院
20.05.201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