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等5部门下发《通知》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23.12.2014  11:38
近日,国家档案局与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其中,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今年8月1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以《为薄薄几张个人信息安个“家”,为何每年收取数几十亿元?——追问档案保管费》为题,报道了在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报道刊发后,国家档案局高度重视,积极与人社部等部门联系沟通,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取消收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指出,要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问题。在人社部送交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上,杨冬权专门就档案收费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作出了重要批示:“请人力部务必把我们增加的内容加上,因为社会上对此问题反响很大,批评很多。一些地方已开始停止收费了”。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档案的接收和传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通知》要求,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

通知》强调,要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要求,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12月22日 总第2701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