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117号

12.10.2016  17:4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2省级专家组 
  2.3地方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
  3.4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响应分级 
  4.3省级一级响应 
  4.4省级二级响应 
  4.5省级三级响应
  4.6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总结评估 
  5.2善后处置 
  5.3事件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6.2值守保障 
  6.3预警保障 
  6.4机制保障 
  6.5队伍保障 
  6.6物资装备保障 
  6.7技术保障 
  6.8资金保障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省环保厅可报请省政府批准,或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应急办、省网信办、省武警总队、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和附件3。
  2.2省级专家组。
  省环保厅负责组建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省环保厅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省环保厅维护并动态更新。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组。
  2.3地方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4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监控。
  各级具有相关监测能力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省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省环保厅。
  1.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安监局负责。
  2.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负责。
  3.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水利厅和省建设厅负责。
  4.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负责。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2预防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执行。
  3.3.2预警信息发布。
  3.3.2.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2.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省级预警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省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相关设区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发布预警信息。
  ③通过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④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红色预警短信。
  3.3.2.3预警发布流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①省级预警发布流程。
  省级预警由省环保厅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蓝色)、三级预警(黄色)由省环保厅厅长签发;二级预警(橙色)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一级预警(红色)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签发。
  ②市、县(市、区)预警发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或授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4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4.1信息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2信息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可采用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事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要求及时补充完整的书面报告。
  3.4.3信息报告流程。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6)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省委、省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上级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2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省级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二级响应,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或成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应急指挥部将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或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市、县(市、区)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分级。
  4.3省级一级响应。
  4.3.1启动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和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具体组成方案,并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省级一级响应,并成立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指挥协调。
  一级响应启动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联通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与省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3)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5)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8)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省市通报情况。
  (9)视情向相近、相邻省市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10)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3响应措施。
  4.3.3.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3.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3.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3.3.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3.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省级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厅及时启动省级二级响应,报省政府备案,会同省应急办协调有关省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联通事发地有关应急指挥平台与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
  4.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5省级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省环保厅及时启动省级三级响应,会同事发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事发地开展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地方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总结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环保厅、所在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同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环保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事件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统一的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省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省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省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省环保厅负责建设省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6.7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省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地、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各地、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省环保厅负责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省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制定预案操作手册,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附件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省民政厅: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省级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省环保厅: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市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全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管通航水域内河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省水利厅: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省农业厅: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省林业厅: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并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工商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省质监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加强广播、电视和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省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突发性海洋工程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省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团队的疏导工作;负责星级饭店的应急动员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省人防办: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省应急办: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协助省领导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省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省武警总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浙江海事局: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及辖区内河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的信息通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件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指导基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杭州铁路办事处:参与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附件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人防办、省应急办、省武警总队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省环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人防办、省应急办、杭州铁路办事处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维稳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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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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