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建设局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条例》施行后工作正常开展,2月26日,缙云县建设局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通过学习,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了法律意识,为更好地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缙云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