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关于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0571-87054393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月20日
关于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1.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新阶段,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民间纠纷随之增多,纠纷涉及的主体日趋复杂,类型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任务更重,挑战更大。为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的具体实践。通过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整合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资源,有利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敢于担当,勇于实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实现“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大力推进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2.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有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等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主要从事调解跨乡镇(街道)、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各县(市、区)应当抓紧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一些地区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不规范、资源不集中、关系不顺畅等问题。同时,根据化解纠纷需求和条件许可,可在同级法院、检察院、信访局等机关、场所派驻工作室,开展特定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也可通过吸收或派驻方式,将常年调解纠纷数量偏少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整合进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调解效能。
4.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地区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县(市、区)司法局提出建议人选,并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调解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5.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新设立或者发生撤销、地址变更、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和解聘等情形,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30天内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同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其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抓好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
6.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委员及其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担任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
7.采取措施,保持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兼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的合理结构,以提高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少于3人;专业知识结构应与所调解的纠纷类型相匹配。
8.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所属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敬业爱岗,热情服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依法履职,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违纪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
四、积极开展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9.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其工作室名称由“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驻单位简称”和“工作室”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10.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学习、例会、疑难复杂纠纷讨论、考评、统计、档案管理以及信息报送等规章制度。要规范调解程序,严格遵守纠纷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和履行回访等程序。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实施调解,规范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11.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场所一般设在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内,在正门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竖式名称标牌。工作场所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等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场所内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语,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五、着力落实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
12.充分利用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起点高、资源多、工作范围广的优势,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载体,建立健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移送调解等纠纷调处对接机制,积极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
13.建立由退休政法干警和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行业领域的政策、法律专业人士、专家或业务骨干组成的专家库,接受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参与调处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并提供指导,努力提高依法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14.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纳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体系,建立与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类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接机制,努力提高其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汇报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1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调研,深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中相关问题,适时表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加强对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推进辖区范围内人民调解资源的整合与人民调解工作合力的形成,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建设水平。
17.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达成共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切实落实经费、人员和场地等各项保障,努力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