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出台县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施意见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20.08.2015  17:00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加快长兴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长兴县出台了全省首个县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施意见——《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 2015】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个出台的县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县。
  《实施意见》提出,该县围绕新能源、现代纺织、文化旅游等优势产业,推进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特色小镇建设,力争通过3年时间,全县建成3个个性特、布局优、功能强、产业大、机制活、效益高的特色小镇,并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打造特色产业、引领特色发展”的要求,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各类产业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该《实施意见》对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对象,在用地、资金、项目和创建奖励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一是用地支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鼓励和支持特色小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县里给予优先保障。二是资金支持。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省财政对县财政的财政返还全额奖励给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鼓励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组建特色小镇扶持引导基金,享受县委、县政府产业基金相关政策,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发展。指导和帮助特色小镇创建乡镇(街道、园区)做好发债工作,对列入省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县政府对其创建乡镇(街道、园区)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县内银行金融机构与特色小镇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三是项目支持。县内招商引资、新建“大好高”产业项目和科技项目,符合特色小镇主导产业定位的,优先落户特色小镇。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并给予优先立项。四是创建奖励。列入省创建名单的,通过年度考核和验收后,奖励1000万元。列入市、县创建名单的,通过年度考核和验收后,奖励500万元。同时被列入省、市、县创建名单的,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