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部署做好山塘安全度汛工作
【本站2月24日讯】近日,我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切实加强山塘安全管理,确保山塘安全度汛。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地方标准《山塘运行管理规程》(DB33/T 2083-2017),明确山塘运行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落实巡查管护经费。要及时做好山塘信息登记及更新工作,组织做好山塘巡查人员汛前的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并进一步强化山塘巡查及隐患排查处理。要严格落实山塘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专业人员重点对高坝山塘、屋顶山塘、正在进行综合整治施工的山塘及初期运行山塘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坝体、溢洪道、启闭机、坝下涵管、两侧山体等重要部位,查找隐患并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和危害,尽快处理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制定避险方案。对山塘坝体、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安全距离内增设的渠道、电杆等建(构)筑物以及溢洪道上增设的子堰及拦网必须立即无条件拆除,确保山塘安全。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山塘防汛预案及险情信息报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防汛组织的作用,完善预报预警手段,有效执行预案。综合整治中的山塘,要严格按照施工度汛预案要求,加强值守,保证放空设施、溢洪道畅通,保持开挖面和施工设备稳定,杜绝在建工程度汛无人监管的现象发生,未经完工验收的山塘不得蓄水运行。凡是溢洪道不能满足度汛要求的,必须立即开设满足度汛要求的溢洪道后才能继续施工。要严格执行险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迟报。一旦发现险情,山塘巡查人员应立即向山塘所有权人、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及时采取抢险避险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村镇,并立即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