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新修订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 扩大涵盖范围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省重点流通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近日,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办法(2016年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联系办法》)(浙商务联发〔2016〕60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立足我省流通企业实际,顺应流通发展新趋势,在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扩大企业业态和参与部门。 在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七大业态基础上,新增电子商务(O2O型)、商贸服务业(家庭服务、美业、会展)、特殊流通业等业态,基本涵盖现代流通各业态;同时新增国土、科技、烟草等部门参与,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是完善认定指标。 《认定办法》对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商贸服务业、特殊流通业等业态进行细化,科学设定认定指标,进一步突出重点流通企业创新引领和行业带动作用。 三是全面梳理政策体系。 结合近年来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流通发展政策文件精神,对省重点流通企业享受的税收、融资、用地、烟草零售和创新等方面政策进行全面归纳整理,形成重点流通企业扶持政策体系。 四是进一步健全认定管理机制。 《认定办法》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申请、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完善,明确对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点流通企业资格等8种情况将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考核联系办法》旨在加强省重点流通企业沟通联系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规定,对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规模扩张、经营效益、品牌价值、营销技术、人才集聚、制度建设和日常联络七个方面,考核步骤分企业自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会审三个环节,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取消资格四个等级并予以奖惩。《考核联系办法》还对考核时间、申报材料等作出要求,并明确省重点流通企业可就流通领域存在的涉及多部门的普遍性问题向省商务厅提出会议申请,由省商务厅研究确定后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培育省重点流通企业是我省推进“现代流通强省”战略,做强做大流通主体的重要举措。自2006年开展以来,累计培育105家省重点流通企业,涵盖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百货超市、商品市场、餐饮等多种业态,成为我省开拓市场、促进消费、拉动投资、保障民生、引领现代流通发展的主力军,为推动浙江商贸流通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商贸发展处)
附件:《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稿)》、《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办法(2016年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