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0.2016  11:33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发〔2016〕1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现将《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

 

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制订本会议制度。

本会议制度适用于水利厅和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以下简称“处室”)召开的会议。水利厅召开的会议特指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专题办公会议、厅工作通报会、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和全省市级水利局长会议。

一、会议准备

1.召集会议应本着“确有必要,充分准备,尽量简化,提高会效”的原则,由主办处室负责准备。凡准备不充分、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合并召开;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形式的开视频会议;尽量不扩大参会范围。

2.全省性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出会议方案,厅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处室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各处室自行组织。

各处室每年至多召开1次全省性会议,并参照《浙江省水利厅机关会议、培训及重大活动管理规定》(浙水办发〔2014〕9号)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会议预算编制和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或备案工作。

3.会议由主办处室负责通知。会议通知形式一般为书面通知和信息门户OA系统通知两种,通知内容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必要时应通过短信形式提醒参会单位(人员)。

4.主办处室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参会单位(人员),并提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单位(人员)。报送厅领导的材料由厅办公室负责分送。

5.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凡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或由厅办公室协调。

6.会议汇报有关工作,应主题明确、简明扼要。

7.如需会议记录,应安排专人负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客观。

8.主办处室应提前做好会务准备工作。在厅机关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应提前向厅办公室申请会场,并通知信息中心和物业公司分别做好会议音响设备和茶水服务工作。

9.水利厅召开的会议准备及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分类

(一)厅务会议

1.每年召开2次,分别安排在年初和年中召开。

2.会议内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部署水利厅全年或阶段工作任务;通报重要工作;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汇报交流年度或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3.参加人员:厅领导,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及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4.会议材料由各有关处室准备,分管副厅长审定,厅办公室汇编。

(二)厅长办公会议

1.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由厅长临时确定。有议题需要提交的处室应提前填报“厅长办公会议议题签报单”,并附会议材料送厅办公室,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同意。

2.会议内容:研究审议或决定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需报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水利部审定的法规、规章、规划和重要工作计划(总结)及请示事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行业规范性文件;重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意见,水利厅及下属单位重大项目安排、资金借贷(担保)、对外投资、大额资产处置、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厅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等;重大舆情、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合同签订;全省或厅系统重要会议主题、工作报告等事项;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其中,以下内容属重大水利行政决策事项:

(1)制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政策文件;                           

(2)制定全省重大水利改革方案;                                       

(3)组织编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要水利规划;

(4)制定重要的水利规范性文件;

(5)对重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处理;

(6)签订重大合同;

(7)其他重大事项。

3.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1)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2)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3)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生态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4)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5)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参加人员:厅领导、办公室主任和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1)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2)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会议召集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3)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5.会议材料由汇报处室(单位)准备,材料封面左上角应标注“厅长办公会议材料”。

送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方案及说明材料:

(1)基本情况;

(2)决策依据;

(3)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

(4)建议意见或多方案比较利弊分析。

6.每次会议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分送范围根据需要确定。

(三)厅专题办公会议

1.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内容:厅领导研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需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

3.参加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厅领导确定。

4.若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起草,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厅工作通报会

1.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内容:厅领导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研究、讨论确定近期工作。

3.参加人员:厅领导,办公室主任,有关处室(单位)和驻厅监察室负责人。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五)全省水利局长会议

1.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增开由全省市、县(市、区)水利局长参加的会议,一般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2.会议内容:总结年度水利工作,研究全省水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3.参加人员:厅领导,各市、县(市、区)水利局长,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及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

4.会议材料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和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报厅领导审核后统一印制。

5.厅办公室负责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会议预算编制和送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工作。

6.厅办公室负责与省级新闻单位联系有关会议宣传工作。

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由厅办公室牵头,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做好筹备工作。

(六)全省市级水利局长会议

1.一般每年召开2次。

2.会议内容:通报全省水利工作;总结交流各地水利工作情况;研究水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任务。

3.参加人员:厅领导,各市级水利局长,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及驻厅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必要时邀请有关县(市、区)水利局长参加。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

4.会议材料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和市水利局组织。

5.厅办公室负责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会议预算编制和送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工作。

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1.会议决定需要传达或落实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应迅速传达或办理,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

2.及时向厅领导汇报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厅办公室督促。

四、注意事项

1.会议后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等资料应按有关要求及时移交厅档案室归档。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回有关处室(单位)。

2.会议讨论中的不同观点不得外传扩散。

3.水利厅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

4.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五、附则

本会议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发〔2013〕11号)终止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