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灌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农〔2016〕16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灌区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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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全省现有大、中、小型灌区35200余处,有效灌溉面积2148万亩,是重要的粮食及高新优农产品生产基地。2000年以来我省持续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但渠系及建筑物老化失修状况仍令人担忧,近期个别灌区出现渠系建筑物垮塌,影响灌区安全运行。各地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灌区安全管理工作,加快灌区标准化管理创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灌区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人,并明确职责。加强对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灌区安全检查制度 各灌区管理单位要按照灌区运行管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与安全监测、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等制度,巡查人员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灌区管理单位,灌区管理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保护措施,并报告灌区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灌区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三、及时组织灌区工程安全鉴定 各地要根据灌区工程运行年限,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鉴定(评估)工作。重要渠道及渠系建筑物运行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评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灌区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灌区工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经鉴定(评估)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灌区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安全应急措施,及时组织除险加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四、开展灌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 为全面掌握灌区工程安全状况,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灌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分析产生原因和危害程度,尽快处理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制定避险方案,确保安全管控。特别是灌区内渡槽等重要渠系建筑物,各地需逐座进行排查,并完成《灌区渡槽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详见附件),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于2016年10月25日前报送省农水局。 联 系 人:曹红蕾; 联系电话:0571-8782652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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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