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3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要求,现将《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8日
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除外)的探矿权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开发和维护,负责省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负责信用等级发布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组织监管工作的信息采集、录入和审核。
第五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和失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探矿权人工商登记、勘查登记、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年度公示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涉及探矿权人的勘查项目督察、质量抽查、巡查、信访和卫片执法等信息。
(三)失信信息:探矿权人在依法勘查、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在履行探矿权出让合同存在违约的信息。探矿权人失信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监管中发现探矿权人存在未按实施方案要求投入勘查经费(不含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重型山地工程未挂牌施工、未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未及时封、填探矿遗留的井、硐等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其他责令类)或予以警告处罚的行为;探矿权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拒绝整改的、被处罚款或被处以停产整顿的违法违规行为;探矿权人违反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等行为;探矿权人连续两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特别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探矿权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行为;探矿权人连续三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勘查项目年度信息的行为。
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 探矿权人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分自动导入和手工录入两种方式。
基本信息由系统通过数据交换自动导入。
监管信息根据日常监管内容手工采集和录入,由谁组织日常监管谁负责组织采集、录入和审核信息。
失信信息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督察意见、勘查项目年度公示信息(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检查结果)等正式文件公布的信息手工采集和录入。
监管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3年1月1日;失信信息采集起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第七条 探矿权人信用等级,采用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由系统自动评价。
第八条 探矿权人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信用稳定,无失信行为或有三次及以下轻微失信行为;
(二)B级:信用波动,有三次以上轻微或一次一般失信行为;
(三)C级:信用低下,有两次及以上一般或一次严重失信行为;
(四)D级:信用丧失,有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建立全省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和公示平台。
监管平台每月25 日前更新一次信用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每年初发布上年度全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和信用情况分析报告。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同步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公示平台可供社会公众查询探矿权人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和信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条 失信信息在其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修复。探矿权人针对其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后,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一)探矿权人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报告和整改到位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将修复结果录入系统;
(三)系统对探矿权人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下一季度更新。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信用信息录入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对探矿权人实行分类监管。对探矿权人实施重型山地工程(坑探、槽探、钻探)的勘查项目,当地国土资源所每季度要巡查一次,并填写勘查项目巡查记录表(详见附表);信用等级为C级的探矿权人,将对其所有的勘查项目重点进行监管,根据需要加强巡查,并选择部分勘查项目列入年度矿产督察计划。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探矿权人,禁止其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省级资金补助等政策优惠。信用等级为D级的探矿权人,将对其和其法定代表人列入监管黑名单,不得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不得延续探矿权,不得申请新的矿业权,禁止其参与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再享受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采集、录入和归档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 勘查项目巡查记录表
2. 基本信息采集表(监管)
3. 失信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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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