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6〕35号

30.12.2016  08:36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

              2. 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说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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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