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了小便宜吃了大亏
首先,不少企业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习惯于从网络上下载免费的盗版软件,且并不以为意,犹如孔乙己所称的“窃书不算偷”,奉行“拿来主义”。
殊不知,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990年,著作权法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后,国务院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又修订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加大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比较严格的。
其次,部分企业软件资产管理不规范。对于软件资产,企业往往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未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企业并不清楚同一软件不同版本之间的区别,在生产经营中不同版本软件混用,本应使用相应高版本软件却使用了低版本软件,存在超版本使用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形;有的企业为了使用方便,未将软件安装在特定电脑中,而是不管使用与否,一股脑儿在办公区域内的电脑中大量安装,存在超过授予范围使用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形;有的企业对于办公电脑管理不严,任由公司员工自行安装软件,企业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定期进行检查,存在不特定软件均有可能侵权的情形,企业被诉风险大。
此外,有的企业对涉诉风险意识不足。由于计算机软件安装、删除方便,企业认为在公司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权利人无法进入,发现侵权事实和取证较为困难。尤其是国外的权利人一般难以察觉,即使发现,也不一定有精力追究。周围可能还存在其他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对于涉诉风险意识不足。
不少企业被诉之后,首先质疑的是权利人的维权动机,认为权利人故意将涉案软件发布在网络上供社会公众免费下载,是以“放水养鱼”的方式纵容盗版软件的传播和使用,明显属于“钓鱼执法”,引诱用户使用涉案软件。企业自身往往忽略了涉诉对于企业形象、商誉的影响,甚至可能拖延准备上市企业的IPO(首次公开募股)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