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条例》答记者问

03.03.2015  12:54

  2015年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答:博物馆作为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展示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博物馆尤其是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博物馆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还存在安全隐患,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条例,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问:制定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公平对待。二是加强藏品保护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藏品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三是与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科普场馆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问:条例在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不同类型博物馆在监管机构和登记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条例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规定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有关材料,并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其变更、终止应当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规定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问:条例在加强藏品管理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基础,加强藏品管理尤其是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护是发展博物馆事业的重要工作,为此,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规范博物馆的藏品取得。条例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但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二是规范博物馆的藏品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对于文物藏品要区分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建账、建档的藏品,不得交换或者出借;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博物馆应当加强藏品安全管理,定期对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对珍贵藏品和易损藏品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用设备保存,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是规范博物馆的藏品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护、管理、展示、处置、进出境等还应当分别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是规范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置。条例规定,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问:条例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提高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功能,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关于开放时间和鼓励免费开放。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未实行免费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


  二是关于举办陈列展览。条例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三是关于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问:条例在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有关具体规定中体现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问:对于目前有的博物馆面临的经费紧张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目前,有的博物馆缺乏自身“造血”能力,仅靠政府资金支持难以满足运营需求,但馆藏藏品自身的文化内涵和经济价值却未得到充分开发。对此,条例作出规定: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