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南城街道关于流动妇女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28.10.2016  21:43

       随着黄岩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我街道,截止2015年末,在南城就业的外来妇女人口有近7千余人,其中24岁以下女性达 55%人。流动人口的输入,解决了街道自身新增劳动力总量和结构不能满足发展需要的矛盾,为南城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城市流动妇女在生存发展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当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会影响南城居民的整体素质,甚至今后还将影响黄岩人口、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低”、“四不强”现象较为突出
   所谓“三低”,指的是流动妇女文化程度低、就业层次低、工资收入低。流动妇女由于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主要集中于工业和商业服务业,月工资在1000-2000元之间。“三低”现象还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譬如:一些流动妇女经常为了多挣一点钱或省点医药费而不顾身体,带病坚持工作,不请病假;相当一部分育龄妇女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又缺乏卫生保健知识,选择地下接生和家庭分娩,或上无照诊所人流、就诊,引发一些妇女病,甚至危及生命,喜事往往变成悲剧。
   所谓“四不强”指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学习意识不强、城市化感觉不强。
   1、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流动妇女中大多数未接受过任何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有的甚至对法律法规知识一无所知,在工作或生活上遇到困难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保护意识,投诉求助的对象主要集中于老乡、工友身上,或者就忍气吞声。
   2、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大多数流动妇女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与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也与流动妇女社会保障意识较差有相当关系。
   3、学习意识不强。工作之余很少有人参加学习培训,多以做家务和娱乐为主。流动妇女学习欲望不强,学习动力不足,得过且过和及时行乐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占上风。
   4、城市化感觉不强。流动人口是从思想观念、生活习俗各异的地方走出来,无法快速融入到陌生的城市中,他们与城市居民缺乏交流与沟通,没有真正从内心热爱和关心自己生活着的这个城市。
   (二)流动妇女权益维护和保障情况不尽人意
   很多流动妇女在找到工作后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纠纷时,自身权益很难维护。有的流动妇女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经常加班加点却拿不到加班费。部分企业特别是服装企业工作时间太长,大大超过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她们的健康,甚至引发职业病。还有的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剥夺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流动妇女所在企业有的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险法律,未按规定给她们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仅限于本地户口。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女职工看病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更多,企业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不报或只报少部分。
   (三)流动妇女婚姻质量不高
   年龄在30岁以下的流动妇女,生理和心理都向往婚姻生活。由于男女比例失衡、恋爱婚姻条件的不便、住房条件差、加班加点频繁等致其性需求受到压抑。已组成的家庭,也容易因为以上因素引发家庭暴力、婚外恋等问题,有的因为心理扭曲导致自杀或报复等极端行为。
   年龄在20岁左右的流动妇女未婚先孕的现象严重,初来乍到一个城市,感情上依赖性强,一谈上男朋友就同居,近半数人导致未婚先孕,有九成人选择人流,而婚姻的成功率只在70%左右,极大地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
   离婚的流动妇女,她们面对的困难更大,首先是住房问题,其次是子女的抚养问题。
   (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家庭教育缺失,医疗保健不足
   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外来人口涌入的速度加快,教育资源的增长不及需求的增长,使外来人员子女的正常教育权益受到影响。孩子入学难,教育费用高(赞助费),已成为他们的一大心病。这些流动人员的子女缺乏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假期一般被留守在家或无所事事或到处游荡,父母整天忙于生计也无暇顾及子女,使得学校教育和家庭监护失控,极易引起一些孩子误入歧途, 甚至引发犯罪。
   流动人员对预防接种等保健知识淡漠,疾病预防意识不强,再加上经济困难等因素而有意放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宣传、服务、投入力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服务不足。
   二、对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设想 
   (一)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体制保障
   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对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到本区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1、无有效身份证不得租房。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用安全协议,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加强监督管理,核实承租人的租房用途,对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一经发现及时报告的责任。否则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招工单位承担治安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招工单位将承担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治安责任,须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3、中介机构必须查验身份。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也承担治安责任,具体内容包括:建立介绍房屋租赁、务工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 
   另外,招用、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必须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公安部门要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把违法犯罪的潜在人群作为管理的重点,比如,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的、昼伏夜出的、搞传销的等。
   (二)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管理服务站(点)正常运行,且富有成效,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管理经费。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由财政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流动人口这个群体,是一支蕴含着巨大经济能量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个促进经济发展的“活性剂”,充分利用好这支力量,实际上就是在拓展黄岩的发展空间。区妇联为流动妇女提供有效服务和权益保障,努力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竞争能力,以满足她们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需要。应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建立起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总之,在流动人口快速增长的今天,要维护好流动妇女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她们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