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卖家“双重标准” 洗衣机托运陷运费纠纷

12.09.2017  18:33

  前几日,海宁局许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一电话投诉,称辖区内一物流公司托运实际收费与口头报价不符,且所托物品已被运走,公司不愿退钱。
  后经消保人员了解,情况是这样的:来电人近日需要托运一台洗衣机,他向该物流公司问价时,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洗衣机托运价格大概在250元左右”,来电人听后觉得价格划算,就选择在该公司托运。然而,当洗衣机被运走后,对方公司要价400元,来电人认为价格太高,想选择其他物流公司,但该物流公司却说洗衣机已被运走,要求郑某支付400元运费。
  经许村执法人员调查,买卖双方说辞不一原因是运费标准不同。消费者问价时是就“洗衣机”体积计算的,而物流公司计价则是按照“木框包装后洗衣机的体积”来算的,所以二者之间就有了差价。经过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各让一步,物流公司退还来电人100元人民币,来电人表示同意。
  在平时托运大件物品时,多数人通过两种方法对运费进行估算:一种是在快递公司网站上进行运费估算,几乎所有的估算方法都是通过填入“总重量”或“总体积(长宽高)”来计算;另一种是电话或实地问价进行估算。不论是哪种估算,双方都没有就“计算方法”进行统一,就会导致最后的定价出现“买家标准”和“卖家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故卖方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说明,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服务和产品时“多嘴一句”,问清楚再消费,有必要的话也可对卖家的要价进行留证,以便后期出现消费纠纷时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