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出台

22.06.2016  03:53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财政部网站上了解到,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通知》提出,该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其中,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通知》要求,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同时,中央行政单位还应当根据该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根据《通知》,该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记者将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与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对比发现,部分通用办公设备价格上限降低,最低使用年限延长。例如: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台式计算机价格上限为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而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台式电脑的价格上限标准为6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

此外,同2011年财政部印发的配置标准中,办公家具使用年限“长期使用”相比,此次印发的配置标准还对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等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等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