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7.12.2015  08:53

案例

甲某于2011年10月入职A公司,被派到江苏省某市工作,双方签订一期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1日期限届满后,单位多次通知甲某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职工一直谎称单位交付让其签字的劳动合同遗失,因此没有和甲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在甲公司工作。2015年10月,甲某离职后,向其工作地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甲某每月工资3000元)。单位抗辩认为,自己已经依法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和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改变,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职工认为,自己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依据的,因为单位约定的工作地点等条款违法。最终,双方经过和解结案,单位支付了部分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不同地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方案

一、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方式:无论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原因是否是劳动者导致,如果企业没有在合同到期后续签的1个月内及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就需要支付劳动者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方式: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企业就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期间的二倍工资。

不同地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处理依据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满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付。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